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米乐M6 M6米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联得装备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为降低募集资金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运用,本着对者负责及谨慎的原则,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司决定对项目进行延期,其中汽车电子显示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大尺寸TV模组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和半导体封测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延期至2023年10月31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3号)同意注册,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31,578,947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0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99,993.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969,538.7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9,030,454.27元。上述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5-0000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联鹏”)分别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将原方案为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联鹏进行增资,调整为将募集资金向东莞联鹏提供借款的方式来实施项目。
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使用自筹资金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5-10060号),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为降低募集资金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运用,本着对者负责及谨慎的原则,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司决定对项目进行延期,其中汽车电子显示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大尺寸TV模组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和半导体封测智能装备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建设完成日期由原定的2022年10月31日延期至2023年10月31日。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外部条件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米乐M6 M6米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项目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进度,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等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汽车电子显示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大尺寸TV模组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和半导体封测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延期至2023年10月31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得装备本次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联得装备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米乐M6 M6米乐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期发展规划。此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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