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

公司新闻

米乐M6 M6米乐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于2022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晓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大荔瑞联OLED升华前材料及高端精细化学品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

  近年来公司各板块业务不断发展,其中OLED显示材料业务快速增长,医药业务稳步推进,膜材料等电子化学品多元并进,按照公司未来5年的发展规划,现有产能及在建产能将无法满足公司3年后的业务需求,需提前进行产能规划,筹建新的生产基地以支持公司未来发展,支撑公司未来成长空间。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通过建设OLED升华前材料及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光刻胶及其它电子化学品生产线,进一步提升公司生产能力,改善工艺环境,完善性能测试手段,加快实现产业化规模经济,为公司新业务板块的拓展及现有产品产能的补充奠定坚实基础。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建设大荔瑞联OLED升华前材料及高端精细化学品产业基地项目。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大荔瑞联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该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和募集资金,本项目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逐项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10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享有与现有A股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④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 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5) 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 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7) 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0)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维护中小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评级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 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3. 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 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5. 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决定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6.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

  7. 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8.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

  10.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代表公司做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需、恰当和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6项、第7项和第9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以上授权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的期限,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董事会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计划于2022年11月14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截至2022年9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20]1582号”,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数量1,75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113.72元,截至2020年8月26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199,578.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175.0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4,403.59万元。该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6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注1:初始存放金额为截至 2020年8月26日,公司已募集到资金人民币186,115.86万元(已扣除承销费13,462.74万元)。再扣除审计、律师等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1,712.2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84,403.59万元。注2:该账户为发行后新增超募资金项目对应的银行账户。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为更好地提升资产使用效率,以实现更大的效益,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公司拟将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中的313东车间用于开展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其中,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在313东车间已经投入的建设费用658万元,将由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募集资金到账后归还至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仍用于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上述313东车间的建设调整,不会对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的总额、建设产能等内容产生影响。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建设规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中的313车间东半部分用于开展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为提高生产效率和自动化水平以应对公司客户不断提升的标准和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对 OLED 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车间和产线的设计进行了相应升级调整,增加了自动化设备及系统的购置,致使设备购置费用增加;车间设计方案调整致工程量增加,加之施工过程中受疫情及整体经济政治环境影响,原材料、人工成本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导致安装工程费用相应上升。基于上述原因,为顺利推进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的建设,实现车间的尽早投产,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6,331.67万元增加该项目额(待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全额(含结余利息)使用后,再以自有资金投入),增加后项目总额增加至36,331.95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仍为28,697.00万元。

  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308、309、314、313 西车间的工艺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配套公用工程。截至目前,该项目的辅助工程和服务设施已建设完成,308和313西车间已投入使用,314车间已完成钢结构工程,正在进行设备安装,预计 2022年10月份交付使用。309车间由于车间及产线设计专业化程度提高,导致项目设计和建设周期延长;由于疫情防控导致物资采购、物流运输和安装调试工作延缓,直接影响了该车间的工程施工进度,目前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工作,预计2023年3月份交付。根据实际建设进度,公司经过审慎的研究论证,拟将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3 年一季度。

  公司已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总额及实施期限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6,331.67万元增加该项目额,增加后项目总额增加至36,331.95万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3年一季度。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各地执行严格的疫情防控政策,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涉及的建设施工进度、设备采购等受复工进度及物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公司募投项目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产品标准提高,同时为提高生产效率,进一步加强生产车间的自动化程度,对应项目设计和建设周期延长,导致此项目建设完成时间较原计划有所延后。根据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和进度,经审慎考量,在募集资金用途、规模及项目内容、实施主体等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3年第三季度。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用途、规模及项目内容、实施主体等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3年第三季度。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10,000万元建设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新能源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设计方案系根据前期的项目建设成本、生产工艺做出的,由于项目建设期内大宗物资、核心设备价格大幅上涨,导致该项目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增加;同时为优化公司相关产品质量及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公司调整了部分设备的计划,增加购买自动化相关设备,致使设备购置费相应增加;受疫情影响,出现延迟复工、招工难等问题,导致人工成本费用增加,相应增加了建筑工程费用及安装工程费用。为满足新能源项目建设需求并加快推进该项目建设进度,实现新能源项目生产车间尽快投产,公司调整了新能源项目的总额。

  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4,504 万元增加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的额。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注1:一方面公司通过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论证、设计和优化方案,减少了支出。另一方面公司缩短了系统调试运行时间,减少了试运行期间的运行费用及其他费用。

  注2:募集后承诺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后的收益所得。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及先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09.9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311.5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资金账户。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但待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金额为116.58万元。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为了满足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需求,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资产运转能力和支付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抗风险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从而间接提高公司效益。

  本公司“科研检测中心项目”作为公司研发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项目实施后可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公司“资源无害化处理项目”为承担单位自产高浓高盐废水、废溶剂的资源处理,该项目为公司内部资源焚烧处理的技改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 募集资金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截止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大部分募投项目尚在建设期,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0年11月12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含)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1年8月3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8个月循环滚动使用。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临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如下: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2,000.00万元,转存通知存款余额为25,095.75万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61,690.96万元(包括募集资金期末余额39,690.96元、尚未赎回的结构性存款本金22,000.00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184,403.59万元的33.45%,该等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项目。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总为80,001.91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和募集资金,本项目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80,000.00万元。

  ●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本项目实施尚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政府备案或审批手续。截至目前,项目涉及的土地出让、备案、环评等手续正在办理中,土地使用权能否取得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2、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和募集资金。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募集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延迟实施等不确定性事项,也会对本项目的实施效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下游市场需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竞争力下降,未能与主要客户保持持续稳定合作且市场开拓不力,将影响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公司可能面临项目产能过剩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荔瑞联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荔瑞联”),项目选址位于渭南市大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新建五个生产车间及其配套的辅助工程和服务设施,用于OLED升华前材料及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光刻胶及其它电子化学品的生产。项目的计划总金额为80,001.91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80,000.00万元。本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能力和产能规模,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可靠的扩产基础,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提高市场份额。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大荔瑞联OLED升华前材料及高端精细化学品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人民币80,001.91万元建设大荔瑞联OLED升华前材料及高端精细化学品产业基地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项目计划新建五个生产车间及其配套的辅助工程和服务设施,用于OLED升华前材料及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光刻胶及其它电子化学品的生产,项目建设期限为42个月。

  项目总为80,001.91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和募集资金,本项目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80,000.00万元。

  在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将严格把控建设环节中的各项成本开支,具体以未来实际结算为准。

  (1)OLED产业前景广阔,公司需提前进行产能规划,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公司是国内最早开始规模化生产OLED升华前材料的企业之一,与全球领先OLED终端材料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全球OLED显示材料供应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快速发展,OLED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据Omdia推算,2022年全球OLED材料的市场规模预计将从2021年的16.82亿美元增至20.94亿美元,同比增长24%,2025年OLED材料的市场规模预计增至29.3亿美元。米乐M6 M6米乐米乐M6 M6米乐